|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影響民眾財產法益損失重大之重利罪行為,刑期僅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有不足嚇阻犯罪之虞。爰修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以提高重利罪之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促進社會秩序之安定,保障民眾財產法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