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欣瑩
徐欣瑩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昇
吳育昇
楊麗環
楊麗環
林國正
林國正
李慶華
李慶華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鄭汝芬
鄭汝芬
王進士
王進士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滄敏
林滄敏
林正二
林正二
陳怡潔
陳怡潔
李鴻鈞
李鴻鈞
王惠美
王惠美
張慶忠
張慶忠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江惠貞
江惠貞
徐耀昌
徐耀昌
蔣乃辛
蔣乃辛
楊應雄
楊應雄
張嘉郡
張嘉郡
李貴敏
李貴敏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仁
吳育仁
丁守中
丁守中
陳碧涵
陳碧涵
謝國樑
謝國樑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文彥
邱文彥
王廷升
王廷升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黃志雄
黃志雄
費鴻泰
費鴻泰
陳根德
陳根德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郁方
林郁方
蔡正元
蔡正元
黃昭順
黃昭順
楊瓊瓔
楊瓊瓔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節如
陳節如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雪生
陳雪生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許智傑
許智傑
段宜康
段宜康
賴士葆
賴士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影響民眾財產法益損失重大之重利罪行為,刑期僅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有不足嚇阻犯罪之虞。爰修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以提高重利罪之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促進社會秩序之安定,保障民眾財產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