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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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比照警察人員從優發給慰問金。 | 第五十七條之一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
警察同樣是聯稽小組人員,其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的保障卻皆優於聯稽路檢人員,依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明定警察人員之慰問金從優發給,且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反觀聯稽路檢人員,不僅安全裝備不如警察,連保障也不如,形成稽查小組人員面對相同危險,卻有不公平的保障。爰此,本席等擬具「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訂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比照警察人員從優發給慰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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