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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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
一、查特別預算為過去在動員戡亂與威權體制下之特殊產物,世界其餘各國僅有追加預算而似無類似設置。該制度雖然係因應國家面臨特殊情形所為的預算上調劑變通,惟終究對常態性的預算制度造成嚴重扭曲。為了避免特別預算制度紊亂財政紀律,在非特殊急迫情形不應任意採用。
二、本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跟本條第一至三款性質內容迥異,具時間上可預測性。既能事前預估支出,政府即有納入總預算機會,殊無將相關開支無編列特別預算必要,爰刪除本條第四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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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各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 第八十四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
配合前條刪除第四款規定,爰修正本條但書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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