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薛凌
薛凌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尤美女
尤美女
林岱樺
林岱樺
潘孟安
潘孟安
許忠信
許忠信
姚文智
姚文智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林世嘉
林世嘉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預算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 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三、重大災變。 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一、查特別預算為過去在動員戡亂與威權體制下之特殊產物,世界其餘各國僅有追加預算而似無類似設置。該制度雖然係因應國家面臨特殊情形所為的預算上調劑變通,惟終究對常態性的預算制度造成嚴重扭曲。為了避免特別預算制度紊亂財政紀律,在非特殊急迫情形不應任意採用。 二、本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重大政事」跟本條第一至三款性質內容迥異,具時間上可預測性。既能事前預估支出,政府即有納入總預算機會,殊無將相關開支無編列特別預算必要,爰刪除本條第四款規定。
第八十四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各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第八十四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配合前條刪除第四款規定,爰修正本條但書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