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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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職務交接規則第三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各級軍職主官(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參謀總長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三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等。 二、國防部及參謀本部各級幕僚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無則免交)。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司令交接事項: (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全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四、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五、各技勤單位主管(官)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主要武器、裝備、庫儲、在製軍品、廠庫資值、營產設施等。 六、一般單位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各學校、醫院主官之交接,應將本單位人員(含住院病患)、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營產設施等。 (二)各司令部幕僚主管之交接,應就本單位人員、任內政績、印信、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等。 第三條 各級軍職主官(管)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參謀總長交接事項: (一)參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計畫與預算方案、財務、文卷。 (二)三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等。 二、國防部及參謀本部各級幕僚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武器、彈藥、裝備等(無則免交)。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司令交接事項: (一)本部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全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四、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現有戰力之兵力、主要武器、裝備及營產設施等。 五、各技勤單位主管(官)交接事項: (一)本單位人員、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 (二)所屬單位主要武器、裝備、庫儲、在製軍品、廠庫資值、營產設施等。 六、一般單位主官(管)交接事項: (一)各學校、醫院主官之交接,應將本單位人員(含住院病患)、印信、政績、預算、財務、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營產設施等。 (二)各司令部幕僚主管之交接,應就本單位人員、任內政績、印信、文卷、法令規章、各類財產等。
一、依國防部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已分別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及裁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而本條第三款所定各司令交接事項,均屬「司令部」層級辦理事項,爰據以刪除該款所列「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交接事項,則應改依同條第四款所定「各級部隊長交接事項」辦理,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