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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前項執票人明知其所持本票係偽造、變造,或經詐欺、脅迫及其他不正方法所得,仍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者,其刑責除準用刑法相關規定外,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增訂第二項。 二、對於執票人故意持偽造、變造,或經由詐欺、脅迫及其他不正方法所得之本票,逕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