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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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之一 系統採IPTV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IP封包延遲變動(Jitter)小於五十毫秒。 二、下行數位信號封包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或一小時內封包遺失不得超過四次。 三、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四、上行信號以每秒六十四千位元比次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其失敗次數應不超過十次。 | 第二十二條之一 系統採IPTV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Program Counter Reference;PCR)延遲小於十毫秒。 二、下行數位信號封包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或一小時內封包遺失不得超過四次。 三、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四、上行信號以每秒六十四千位元比次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其失敗次數應不超過十次。 |
一、修正測項名詞及數值。
二、有關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PCR)延遲建議參考ITU-T(或TR-126)規定,修正為IP封包延遲變動(Jitter,IP
Packet Delay
Variation)為小於五十毫秒。其主要作用為確保訂戶服務品質(QoS),防止因封包延遲變動,造成機上盒記憶體(buffer)影像資料量不足或過載,影響畫面品質,爰修正第一款內容。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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