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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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 第六條 本貸款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二、繼承人因繼承農業用地,需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所需之資金。 前項購置、交換耕地或繼承農業用地,其從事農業經營項目若屬於農業政策不鼓勵經營項目者,不予核貸;不鼓勵經營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二項配合不予核貸項目已於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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