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黃昭順
黃昭順
潘維剛
潘維剛
紀國棟
紀國棟
陳超明
陳超明
謝國樑
謝國樑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廷升
王廷升
廖正井
廖正井
林國正
林國正
楊應雄
楊應雄
王育敏
王育敏
徐欣瑩
徐欣瑩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丁守中
丁守中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
為照顧經濟弱勢族群,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增訂得減少報名費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