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廖正井
廖正井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明溱
林明溱
李桐豪
李桐豪
陳其邁
陳其邁
陳雪生
陳雪生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明才
羅明才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辦理。 第二十五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應由該護理人員執業之機構保存十年。
本條修正理由: 一、現行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該紀錄應由執業之機構保存十年。然而,民眾就醫病歷的保存期限,主要依醫療法第七十條所規範,現已由過去保存十年改為七年,兩法規範並不一致,造成護理工作的困擾。 二、醫療法為各類醫療機構、醫療專業人員執業的主要規範,故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將護理紀錄保存期限依醫療法病歷保存規範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