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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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就學校自我定位、校務行政、校務基金與財務狀況、教學與學務資源、教職員勞動權益、社會責任與公共參與、校園環境與安全、校務自我改善機制等事項主動公開資訊以供大眾課責。 大學應基於公開透明之原則,定期自我揭露前項各類事項之詳細資料,將之公告於大學網站,並彙整成冊送教育部備查。 大學應針對教職員工生、家長、相關團體或不特定社會大眾就上述資訊所提出之詢問,制訂相關辦法以提供詳細之回應,並應舉辦公開會議使意見獲得充分交流。 教育部應定期查核各校資訊公開之進度、回應速度與詳實度,並公告監督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一、現行大學評鑑之運作,由教育部定期辦理,並將評鑑結果成為政府進行教育預算補助之參考。於此,台灣所有的大專學校皆受限於經費與招生管制,必須被迫因應內容繁瑣與官僚化的評鑑效標與訪評形式,形成大學行政管理指標化的多重流弊,已嚴重損及大學自治的精神。
二、隨著大學評鑑與追求頂大政策,引進一套以發表英文期刊論文作為學者最高學術成就指標的方針,造成「評鑑指標殖民化」:各大學力拼研究數量,本土人才焦土化,重研究輕教學,無助於改進各科基礎知識技能,也無法提升知識應用。
三、在世界百大排名化壓力下,競爭型補助已出現種種弊端。政府提出五年五百億「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與「教學卓越計畫」,實施迄今成效不彰,反而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與誤置,競爭型計畫經費審核機制未能公開透明,不僅讓大學落入國科會和教育部的嚴格掌控,也形成少數擁有決策的教育官僚擴權現象。
四、現行大學評鑑結果無法提昇教學品質,反而促成教學的形式主義化,無法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大學生程度中學化,肇因於廣設高中、大學,高教機構的主要功能淪落為「製造文憑」,而不是「培育人才」。評鑑制度無法建立大學退場的預警機制,無從保護學生的受教權,甚且造成學生必須背誦系所發展目標的荒誕現象,嚴重損害大學自主學習的精神。
五、現行教師評鑑的結果,已經造成大專教師勞動權受損,自2008年之後,短短四年內私立大學教師減少了1,177人,占總私校教師專任人數的4.6%,平均每一個月就有25位私校專任教師的身影消失在校園中。而在教學評量的要求下,教師往往放鬆對學生的要求,招生困難的學校甚至千方百計要留住學生,不但有二次加退選以及各種補考制度協助學生過關,甚至建立招生、教學成效與教師薪資連動關係。種種對於教師評鑑的壓迫,已經造成大學教育的諸多弊端。
六、綜上所述,爰提出具體修法草案,建議將現行評鑑制度修改為「資訊公開與大眾課責」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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