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高志鵬
高志鵬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就學校自我定位、校務行政、校務基金與財務狀況、教學與學務資源、教職員勞動權益、社會責任與公共參與、校園環境與安全、校務自我改善機制等事項主動公開資訊以供大眾課責。 大學應基於公開透明之原則,定期自我揭露前項各類事項之詳細資料,將之公告於大學網站,並彙整成冊送教育部備查。 大學應針對教職員工生、家長、相關團體或不特定社會大眾就上述資訊所提出之詢問,制訂相關辦法以提供詳細之回應,並應舉辦公開會議使意見獲得充分交流。 教育部應定期查核各校資訊公開之進度、回應速度與詳實度,並公告監督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現行大學評鑑之運作,由教育部定期辦理,並將評鑑結果成為政府進行教育預算補助之參考。於此,台灣所有的大專學校皆受限於經費與招生管制,必須被迫因應內容繁瑣與官僚化的評鑑效標與訪評形式,形成大學行政管理指標化的多重流弊,已嚴重損及大學自治的精神。 二、隨著大學評鑑與追求頂大政策,引進一套以發表英文期刊論文作為學者最高學術成就指標的方針,造成「評鑑指標殖民化」:各大學力拼研究數量,本土人才焦土化,重研究輕教學,無助於改進各科基礎知識技能,也無法提升知識應用。 三、在世界百大排名化壓力下,競爭型補助已出現種種弊端。政府提出五年五百億「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與「教學卓越計畫」,實施迄今成效不彰,反而造成教育資源的浪費與誤置,競爭型計畫經費審核機制未能公開透明,不僅讓大學落入國科會和教育部的嚴格掌控,也形成少數擁有決策的教育官僚擴權現象。 四、現行大學評鑑結果無法提昇教學品質,反而促成教學的形式主義化,無法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大學生程度中學化,肇因於廣設高中、大學,高教機構的主要功能淪落為「製造文憑」,而不是「培育人才」。評鑑制度無法建立大學退場的預警機制,無從保護學生的受教權,甚且造成學生必須背誦系所發展目標的荒誕現象,嚴重損害大學自主學習的精神。 五、現行教師評鑑的結果,已經造成大專教師勞動權受損,自2008年之後,短短四年內私立大學教師減少了1,177人,占總私校教師專任人數的4.6%,平均每一個月就有25位私校專任教師的身影消失在校園中。而在教學評量的要求下,教師往往放鬆對學生的要求,招生困難的學校甚至千方百計要留住學生,不但有二次加退選以及各種補考制度協助學生過關,甚至建立招生、教學成效與教師薪資連動關係。種種對於教師評鑑的壓迫,已經造成大學教育的諸多弊端。 六、綜上所述,爰提出具體修法草案,建議將現行評鑑制度修改為「資訊公開與大眾課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