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許忠信
許忠信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二項中已將失蹤原因設定為「不可歸責之原因」的前提,現若於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尚必須等待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恐因等待時間過長,導致對於受照顧者的生命及身體,或是對於家屬的經濟能力及精神壓力,造成沉重的負擔,故建議將等待期六個月刪除,以維護受照護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