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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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依內政部統計資料,近年來性騷擾案件裁罰比率過低,近三年來性騷擾裁罰案每一受罰者平均罰金為2萬5千多元,致使性騷擾案件逐年增加,其中意以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如:開黃腔、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之性騷擾行為成長件數尤為明顯。為維護社會大眾免於性騷擾之威脅,特將本罰金提高,以免一再發生此類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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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兩倍。 |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
性騷擾案件之加害人因公務、業務、求職等原因之性騷擾行為,受害人常處於職位不對等的情況下不敢聲張,使得此類行為有不少隱性案件。現今台灣面臨求職困難問題,為免加害人有機可乘,以不正當之行為脅被害人換取工作機會,特將本行為之罰鍰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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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
過去性騷擾案件中,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多為拘役且得易科罰金,使此類性騷擾行為長期以來佔性騷擾案件中五成以上的比率。為防治此一情況,特將本行為併科罰金,以高額罰金嚇阻犯行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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