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王育敏
王育敏
葉宜津
葉宜津
魏明谷
魏明谷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內政部統計資料,近年來性騷擾案件裁罰比率過低,近三年來性騷擾裁罰案每一受罰者平均罰金為2萬5千多元,致使性騷擾案件逐年增加,其中意以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如:開黃腔、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之性騷擾行為成長件數尤為明顯。為維護社會大眾免於性騷擾之威脅,特將本罰金提高,以免一再發生此類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兩倍。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性騷擾案件之加害人因公務、業務、求職等原因之性騷擾行為,受害人常處於職位不對等的情況下不敢聲張,使得此類行為有不少隱性案件。現今台灣面臨求職困難問題,為免加害人有機可乘,以不正當之行為脅被害人換取工作機會,特將本行為之罰鍰加重。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過去性騷擾案件中,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多為拘役且得易科罰金,使此類性騷擾行為長期以來佔性騷擾案件中五成以上的比率。為防治此一情況,特將本行為併科罰金,以高額罰金嚇阻犯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