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李俊俋
李俊俋
柯建銘
柯建銘
潘孟安
潘孟安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因性侵再犯率極高,為免受刑人於低度安全管理的外役監服刑期間藉機再犯,特限定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者不得參加外役監受刑人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