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鄭麗君
鄭麗君
許忠信
許忠信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文玲
黃文玲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蕭美琴
蕭美琴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吳宜臻
吳宜臻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者,應予羈押不得具保。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因性侵再犯率極高,為免嫌犯交保後判決前再度犯案,特限定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者羈押後不得具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