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蔡其昌
蔡其昌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應元
李應元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選舉方式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自定之。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一、近年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主席時,頻頻出現亮票事件,導致縣市議員及代表為此受到檢調約談甚至起訴等情事。 二、為避免地方民意機關多次出現因亮票事件,受到檢調單位調查與起訴等情事,特修正此條文,刪除無記名投票方式,將縣市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方式修正為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自訂之。藉以減少亮票事件再次發生,並充分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