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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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九、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新增第一項第九款。
二、有鑑於亂倫悲劇頻傳,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人倫及受害者之身心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以違反其意願之方式妨害其性自主權,造成其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對其漫長未來必然帶來外人難以體會之障礙與痛苦,其犯行至為可訾,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實有必要將此妨害性自主犯罪樣態予以加重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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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犯前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條第二項、第四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一、幼年人因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欠缺判斷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同意能力,或欠性自主判斷力,故刑法設有第二百二十七條以資保護,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兒童及青少年自我身心健全成長權利。
二、屬於影響兒童身心健康之事物,國家即有義務將其排除,更遑論身為兒童及青少年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濫用可乘之機或對家庭成員之信賴感,而對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待日後隨著身心發展已臻成熟,勢必在兒童及青少年之心靈造成不適切的深刻烙印,因此對於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加重刑罰實屬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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