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林世嘉
林世嘉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許忠信
許忠信
鄭麗君
鄭麗君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九、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新增第一項第九款。 二、有鑑於亂倫悲劇頻傳,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人倫及受害者之身心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以違反其意願之方式妨害其性自主權,造成其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對其漫長未來必然帶來外人難以體會之障礙與痛苦,其犯行至為可訾,為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實有必要將此妨害性自主犯罪樣態予以加重刑罰。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對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犯前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條第二項、第四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幼年人因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欠缺判斷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同意能力,或欠性自主判斷力,故刑法設有第二百二十七條以資保護,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兒童及青少年自我身心健全成長權利。 二、屬於影響兒童身心健康之事物,國家即有義務將其排除,更遑論身為兒童及青少年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濫用可乘之機或對家庭成員之信賴感,而對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待日後隨著身心發展已臻成熟,勢必在兒童及青少年之心靈造成不適切的深刻烙印,因此對於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加重刑罰實屬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