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正二
林正二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瓊瓔
楊瓊瓔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盧秀燕
盧秀燕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第一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投保人在各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經投保人同意後得隨時調閱,以建立醫療資訊共享制度,避免醫療浪費。 二、原第二項條文予以文字修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