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楊玉欣
楊玉欣
楊瓊瓔
楊瓊瓔
李貴敏
李貴敏
陳學聖
陳學聖
江啟臣
江啟臣
陳碧涵
陳碧涵
王惠美
王惠美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翁重鈞
翁重鈞
連署人
林國正
林國正
謝國樑
謝國樑
楊麗環
楊麗環
張慶忠
張慶忠
林郁方
林郁方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黃昭順
黃昭順
陳根德
陳根德
孔文吉
孔文吉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潘維剛
潘維剛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滄敏
林滄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黃志雄
黃志雄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為整合、協調及督導兒童及少年事務之推動,以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應於行政院下設立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派(聘)任之。 本會委員之組成,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本會之組成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應於行政院下設立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將兒童及少年福利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納入國家最高的決策機制中,以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兒童及少年事務,以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