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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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為整合、協調及督導兒童及少年事務之推動,以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應於行政院下設立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派(聘)任之。 本會委員之組成,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本會之組成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
應於行政院下設立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將兒童及少年福利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納入國家最高的決策機制中,以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兒童及少年事務,以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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