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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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之一 (罰則)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 一、本條新增。 二、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半價優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未立有罰則,實質上無法約束上揭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法行事。 三、為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權益,降低其社會參與之經濟障礙,與自立生活之多元發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免費優遇)設有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處罰之規定,為期法規範一致性,並達成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等目的,實有必要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罰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