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賴士葆
賴士葆
楊麗環
楊麗環
盧秀燕
盧秀燕
林佳龍
林佳龍
蔡其昌
蔡其昌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碧涵
陳碧涵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淑慧
陳淑慧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趙天麟
趙天麟
徐少萍
徐少萍
翁重鈞
翁重鈞
邱文彥
邱文彥
蔡正元
蔡正元
楊瓊瓔
楊瓊瓔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郁方
林郁方
呂玉玲
呂玉玲
江啟臣
江啟臣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二條之一 (罰則)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一、本條新增。 二、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半價優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未立有罰則,實質上無法約束上揭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法行事。 三、為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權益,降低其社會參與之經濟障礙,與自立生活之多元發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免費優遇)設有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處罰之規定,為期法規範一致性,並達成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等目的,實有必要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