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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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八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一、針對就業保險自民國92年開辦到101年底,基金規模累積800多億元,約為平均月給付金額11.25億元之71倍,並遠遠超過安全準備給付金額(6-9倍平均月給付金額)。
二、就業保險不同於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因老年給付,必須要有「部分提存準備」,但就業保險隨收隨付,左手進右手出,有足夠安全準備存量就可以。
三、同時勞委會委託的精算報告顯示,合理的就業保險費率為0.33%,但目前法走下限是1%,實有必要檢討。本席等為減輕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保險費過高的負擔,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笫八條」,將保險費率由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調降為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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