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蘇震清
蘇震清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魏明谷
魏明谷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管碧玲
管碧玲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潘孟安
潘孟安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加高其等級至基本工資之三倍。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建立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機制,當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但考量對保險財務之衝擊,暫以基本工資之三倍為投保薪資之上限。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二.五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超過二.五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計算;再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二.五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超過二.五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四計算。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目前規定,每一年資的年金給付率皆為1.55%,缺乏所得重分配的效果。故本修正案規劃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2.5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超過2.5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四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