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薛凌
薛凌
潘孟安
潘孟安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該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所限制再任職之機關單位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所限制之機關單位相同,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 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 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 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 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目前本條例僅規定,已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才停發其退休俸。造成許多退休將領,一邊領取月退休俸,一邊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變相領取「雙薪」,十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