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唐山
陳唐山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優先規劃成為社區中心,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一、為因應國小招生不足與適性化教育之理念,地方政府宜成立特色學校,評估學校本身條件、地區環境特性與需求,並結合當地的商業生機,發展學校特色。 二、透過家長會、校友會的組織,讓雙方認同學校是社區的學校,社區是學校的社區等概念,以進行學校社區化,使學校成為社區的發展中心。 三、爰建議於「配合地方需要,」後增列「優先規劃成為社區中心」等字,以強化學校的功能及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