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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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由於限制出境之處分,涉及人民居住遷徙自由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此類案件多伴隨重大勞資爭議而生,案件性質複雜,常涉及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商事法等相關專業領域,為強化本審查會之專業性,以利審查之需,爰將審查會委員十一人修正為十三人、專家學者三人修正為五人。
第九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前項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九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因應個案審查之需,參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十四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第七點規定,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提供意見,以釐清事實或法令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