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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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使用保稅運貨工具裝運貨物,應依海關規定之手續及核發之文件申辦裝貨或卸貨: 一、保稅卡車、保稅貨箱:應憑海關放行通知或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在海關監視下裝貨,並造具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份。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後,運送人應將密封之貨櫃(物)運送單一、二聯及報單副本或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送交運達地海關憑以核對卸貨。 二、駁船:應憑海關特別准單在關員監視下受載,下鎖加封,並由關員掣發貨櫃(物)運送單。裝載出口貨物者,應憑海關簽發之轉運准單或放行通知或託運單始准將貨物卸入出口輪船。 第十四條 使用保稅運貨工具裝運貨物,應依海關規定之手續及核發之文件申辦裝貨或卸貨: 一、保稅卡車、保稅貨箱:應憑海關放行通知或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在海關監視下裝貨,並造具貨櫃(物)運送單一式三份。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後,運送人應將密封之貨櫃(物)運送單一、二聯及報單副本或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送交運達地海關憑以核對卸貨。 二、駁船:應憑海關特別准單在關員監視下受載,下鎖加封,並由關員掣發貨櫃(物)運送單。裝載出口貨物者,應憑海關簽發之轉運准單或放行通知或裝貨單始准將貨物卸入出口輪船。
為配合現行海、空運出口作業已不使用「裝貨單」,爰將第二款「裝貨單」修正為「託運單」,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