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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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 第二條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 |
二代健保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之規定條次變更,爰配合修正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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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年十二月二日施行;刪除之第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年十二月二日施行;刪除之第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
二代健保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配合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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