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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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書費。 | 第二條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五○○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書費。 |
配合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修正增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得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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