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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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 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
一、修正提高利用偽、變造身分證申辦護照者刑度及罰鍰。
二、另外針對提供身分證予他人冒名申辦護照者亦提高罰鍰,以遏止貪得者協助犯罪。
三、受託辦理前項犯罪行為者亦一併提高罰鍰,以消除共犯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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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提高本條刑度及罰鍰。
二、台灣護照在全球國家給予免簽待遇數持續增加的過程中,更添旅遊的便利性與實用性,讓跨國犯罪集團覬覦、亟思利用,據聞其黑市買賣交易的金額、搶手程度已足以讓不法之徒心存僥倖甘冒不法,本法須及時修正並提高罰鍰,以遏止犯行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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