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陳雪生
陳雪生
許忠信
許忠信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黃文玲
黃文玲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 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一、修正提高利用偽、變造身分證申辦護照者刑度及罰鍰。 二、另外針對提供身分證予他人冒名申辦護照者亦提高罰鍰,以遏止貪得者協助犯罪。 三、受託辦理前項犯罪行為者亦一併提高罰鍰,以消除共犯結構。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提高本條刑度及罰鍰。 二、台灣護照在全球國家給予免簽待遇數持續增加的過程中,更添旅遊的便利性與實用性,讓跨國犯罪集團覬覦、亟思利用,據聞其黑市買賣交易的金額、搶手程度已足以讓不法之徒心存僥倖甘冒不法,本法須及時修正並提高罰鍰,以遏止犯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