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瓊瓔
楊瓊瓔
紀國棟
紀國棟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蔣乃辛
蔣乃辛
魏明谷
魏明谷
徐少萍
徐少萍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辨法,由離島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地區之教育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設籍各該離島地區者三年舉辦乙次一至五等特種考試,以促其健全發展。 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地區之教育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一、本條第三項為新增。 二、為使離島地區各項公務之順利推展,並促進離島各機關人事之穩定,爰修法明文,以符合離島地區各機關用人之需求與地區發展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