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楊應雄
楊應雄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李桐豪
李桐豪
李貴敏
李貴敏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盧嘉辰
盧嘉辰
李鴻鈞
李鴻鈞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