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提供作為會議、上課、研討會、學術、推廣客家或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會議場地,依規費法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爰依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演藝廳前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 會議場地得申請使用之範圍。 |
|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使用會議場地,應收各項費用數額及規定。 |
|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收費標準檢討時間。 |
| 第五條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 使用會議場地時,免徵使用費情形。 |
|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