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並自102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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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會議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提供作為會議、上課、研討會、學術、推廣客家或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會議場地,依規費法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爰依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演藝廳、演藝廳前戶外廣場、六堆會議廳、第一會議室及會議室前廳(交誼廳)。 會議場地得申請使用之範圍。
第三條 本園區場地使用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使用會議場地,應收各項費用數額及規定。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收費標準檢討時間。
第五條 本標準使用規費,有本園區與各機關學校共同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或協助事項等活動時,得免徵場地使用費。 使用會議場地時,免徵使用費情形。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