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孫大千
孫大千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瓊瓔
楊瓊瓔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雪生
陳雪生
蘇清泉
蘇清泉
丁守中
丁守中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下列各款勞動債權對其事業財產,除有特別規定之稅捐外,就其他一切債權有最優先受償權: 一、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勞動債權之用。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勞動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 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原規定之優先受償範圍限於未逾六個月之工資;而其優先順序與一般稅捐之先後,雖然實務函令解釋以「工資優先為宜」,但法律上規範卻不明確。 二、惟就現有規定,社會上認為對勞工之保障仍遠有不足,無法保障勞工勞動基本權利,亦不能助益勞工頓失生活所依之勞動所得時產生困境之解決,普遍認有擴大勞工因勞動契約所生之相關給付,及明確其優先順位,以更加落實勞工權益保障之必要。 三、爰將優先受償之範圍,除原定之六個月內工資之外,另增加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並配合保障範圍的擴大,將原修文之「積欠工資」修正為「積欠勞動債權」。 四、另將勞動債權優先於無特別規定之稅捐,明文入法,以明確其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