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其邁
陳其邁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徐耀昌
徐耀昌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尤其對鐵路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關之安全法令。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鐵路相關作業。鐵路系統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或新設備時,亦同。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第五十六條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我國軌道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集中於施工與工程設施部分,對於人員安全教育訓練上缺乏積極性之管理規定,不足以防範於未然,尤其鐵路新技術、新設備的大量使用,增大了安全管理的風險性,人員素質必得適應的要求。爰此,本席等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鐵路安全教育和培訓,以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且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鐵路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