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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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條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尤其對鐵路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關之安全法令。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鐵路相關作業。鐵路系統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或新設備時,亦同。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 第五十六條 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站、電車線、電力調配、列車調配、行車速度、機車車輛檢查、養護、平交道、標誌、號誌、看守人及車站之設施應妥善規劃設計,並設有旅客在站之安全措施。 二、對從業人員應予以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鐵路法令之規定。有關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鑑定責任,並採取預防措施。 |
我國軌道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集中於施工與工程設施部分,對於人員安全教育訓練上缺乏積極性之管理規定,不足以防範於未然,尤其鐵路新技術、新設備的大量使用,增大了安全管理的風險性,人員素質必得適應的要求。爰此,本席等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鐵路安全教育和培訓,以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且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鐵路相關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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