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其邁
陳其邁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邱志偉
邱志偉
羅淑蕾
羅淑蕾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警察機關詢問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時,應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被害人為已成年人且有必要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犯罪發生後,警察機關是被害者首先會接觸到的公務機關,日本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實務上,就主要先充實警察機關之犯罪被害者保護政策。尤其,警察機關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弱勢之兒童少年,應在詢問程序中採取高度的保護,以避免在詢問中遭受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