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吳宜臻
吳宜臻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其邁
陳其邁
呂玉玲
呂玉玲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歐珀
陳歐珀
徐耀昌
徐耀昌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第二十七條 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
為免發行機構因財產、業務顯著惡化發生經營危機,而影響持卡人權益,本條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及票券金融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規定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惟如其資本限額屆期未補足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之影響層面豈不是更大,還是要充實其他相關退場機制或接管機制,以及辦理保險機制,用以分散其風險。又僅要求發行機構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卻未要求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縱使其於期限內補足資本,又有何用,自應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要求該機構提出改善計畫,以利主管機關作後續處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