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廖正井
廖正井
連署人
徐欣瑩
徐欣瑩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正二
林正二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楊麗環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淑慧
陳淑慧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昇
吳育昇
江啟臣
江啟臣
陳根德
陳根德
蘇清泉
蘇清泉
黃志雄
黃志雄
王惠美
王惠美
蔡正元
蔡正元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不論係初始編定或嗣後用地變更而附屬於開發基地而編定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第二十二條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嗣後編定的情形,有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供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其已領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申請折算配售土地,作為農業耕作使用。」屬低收益之農業用地;另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壹、總編第19「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者,應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嗣後不得再申請開發,亦不得列為其它開發申請案件之開發基地。」。國土保安用地係供作保育使用,屬無收益之土地。 不論其為初始編定或嗣後編定為農業用地者,只要其依編定後作農業使用,即符合適用課徵田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