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徐欣瑩
徐欣瑩
羅明才
羅明才
呂玉玲
呂玉玲
李鴻鈞
李鴻鈞
蔣乃辛
蔣乃辛
楊應雄
楊應雄
蔡錦隆
蔡錦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慶忠
張慶忠
黃志雄
黃志雄
楊麗環
楊麗環
林明溱
林明溱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滄敏
林滄敏
江啟臣
江啟臣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黃昭順
黃昭順
顏寬恒
顏寬恒
蔡正元
蔡正元
曾巨威
曾巨威
王進士
王進士
林國正
林國正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過去,國內對於外籍配偶的識字教育,究應學習那些內容?學習結果要達到何種標準?並未做規範,因此,學習者、教學者均無所適從。而在九十四年國籍法於本條第一項增列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以下簡稱「國民常識」)之歸化要件後,又因為其相關認定標準未對於「國民常識」內涵做清楚界定且標準過於寬鬆,產生目前只偏重於時數取得之流弊。故當務之急,應檢討修正「國民常識」之內涵及認定標準。 二、惟其修正應奠基於研究與科學檢證,一定要實際經過基礎研究,瞭解外籍配偶的需求以及政府希望外籍配偶達到的目標,接著融合兩者以確立「國民常識」應包括之層面及能力指標,再據此編製教材,進而確定所需之教學時數,作為歸化我國國籍所需之學習時數,較能有所依據且真正符合所需。 三、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關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惟基本語言能力之認定標準涉及教育部之職掌,且前述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