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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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於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定區域,持有期間在三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進行調整、第六款刪除。
二、第一款文字修正,目前本稅針對房屋、土地課徵之狀況據賦稅署回應已經產生政策效果,讓房地產市場「價穩量縮」,然實際上卻可見到房產交易量減少,但房價並未見明顯下跌,反而有上漲之情況。
三、而實際可見在採取不分區域、全面課徵之方式,無助於徹底解決特定區域內供需關係失調所造成之高房價問題。反而造成偏遠地區房價長期偏低,資金無辜受累,並無法有效導引分散資金。
四、而在「平衡區域間供需失調之高房價現象」及「對投資資金進行有效疏導」的部分,參考中央銀行於99年12月所實施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可見,央行劃定台北市及新北市十個行政區為特定區域,對其進行貸款成數管控之方式,則被認為是目前政府在健全房市與合理房價部分,最積極且最具影響力的作法。
五、故本修正案參照中央銀行採用「控管特定地區購屋及土地抵押貸款」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區域」以避免所有投資資金集中於某些區域內導致房價持續高漲不降,同時在引導投資資金分流後,亦有助於部分地區長期房價被低估之情形有所改善,有助於促進地區繁榮,同時健全台灣房地產市場發展。
六、第五款文字修正,第六款文字刪除。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針對高價精品或傢俱之課徵稅賦於過去兩年中僅有740多萬元,不僅稅收有限,更導致國人赴國外購買之現象,實與政府將「觀光產業」列為國家六大新興產業,鼓勵國人國內消費旅遊之政策相衝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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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定區域,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特地區域之公告應每年進行調整。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中央銀行採用「控管特定地區購屋及土地抵押貸款」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及公告「特定區域」,以導引投資資金合理分流,健全台灣房地產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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