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王進士
王進士
吳育仁
吳育仁
王育敏
王育敏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馬文君
馬文君
潘維剛
潘維剛
江惠貞
江惠貞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徐耀昌
徐耀昌
蘇清泉
蘇清泉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上九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遏止飼主將流浪狗當攻擊實戰對象的惡劣行徑,爰修正「動物保護法」「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行為人,加重處罰違反規定者。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行為人,處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上九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致動物重傷或死亡之行為人,處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