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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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支領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辦理登記、列管及發放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乙次。 第十一條 國防部得委任後備司令部對支領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辦理登記、列管及發放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乙次。
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施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據以修正本條相關機關銜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