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支領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辦理登記、列管及發放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乙次。
第十一條 國防部得委任後備司令部對支領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辦理登記、列管及發放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乙次。
配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施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改編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爰據以修正本條相關機關銜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