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蔡錦隆
蔡錦隆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欣瑩
徐欣瑩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國正
林國正
陳雪生
陳雪生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鑒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當初立法目的是為了使工時安排保留彈性,而非讓雇主與員工約定超長工時,條文實施至今經常遭到濫用,導致勞工過勞問題嚴重惡化,過勞死事件頻傳,責任制工時可謂「全民勞動公敵」,勞政主管機關實應逐步檢討、全面廢除。 二、然而,在全面廢除責任制工時之前,現況亦需有效管理。現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勞工團體與勞工代表的產業民主力量,以促勞資有效溝通與協商,直接保障不受正常工時保障之勞工,避免過勞死悲劇不斷上演。 三、爰增列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責任制)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