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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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 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
本條組織銜名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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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設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各若干站,車站設置標準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 | 第二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臺北、臺中、高雄設特等站,其餘設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各若干站。 四、票務中心。 |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係於九十三年公布施行,將臺北、臺中、高雄三站設為特等站,花蓮站列為一等站。
二、近十年來,花蓮站已是東部地區第一大站,且為東部地區各項對外交通之總樞紐,業已具備特等站資格。
三、本(102)年底花東線鐵路雙軌化、電氣化將完工通車;南迴線電氣化工程亦將展開,未來臺東站之發展將不可限量。基於法規鬆綁及花東各車站未來升等考量,不宜將特等站站名明列組織法條文,而應將臺鐵局各等級車站之設置標準,授權事業總機構臺鐵局依各車站業務量及旅客人數等因素,及時適度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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