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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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四、居家消防安全檢測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
一、住宅火災發生時,高齡人口可能因注意力不足、行動不便或臥病在床避難不及而不幸傷亡。
二、我國現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許多獨居者或折衷家庭的長者獨立生活時,政府應提供足夠的資源降低住宅火災的發生率,防止火災事故殃及老人。
三、透過社區照護,修法訂定常規性拜訪探訪老人家庭,為其進行居家消防安全檢測,以維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建構一個安全的居住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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