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潘維剛
潘維剛
蔡其昌
蔡其昌
李貴敏
李貴敏
羅淑蕾
羅淑蕾
江啟臣
江啟臣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國正
林國正
王進士
王進士
連署人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蘇清泉
蘇清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蔡正元
蔡正元
徐耀昌
徐耀昌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四、居家消防安全檢測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一、住宅火災發生時,高齡人口可能因注意力不足、行動不便或臥病在床避難不及而不幸傷亡。 二、我國現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許多獨居者或折衷家庭的長者獨立生活時,政府應提供足夠的資源降低住宅火災的發生率,防止火災事故殃及老人。 三、透過社區照護,修法訂定常規性拜訪探訪老人家庭,為其進行居家消防安全檢測,以維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建構一個安全的居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