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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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 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稽核單位,協助校長及管理委員會達成學校內部控制目的。 前項稽核單位應置主任一人及專任稽核人員數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聘任。 稽核單位主管應聘請專業人員擔任,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之限制。 | |
一、本條為新增。
二、明定國立大學應設置稽核單位以強化校務基金內控機制,並配置專業人員擔任該稽核工作(第一項、第二項)。
三、鑑於使前開稽核業務能專業執行,爰與行政專業之公務人員有所區隔,爰規範稽核任聘任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只有非主管得聘用非公務員)之限制(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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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二 稽核單位應執行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制度,其稽核業務主要職掌如下: 一、有關財務事宜,含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智慧財產及其它資產等使用查核。 二、定期評估基金各項行政與學術業務績效目標、效率與效益評估。 三、稽核單位應每年提出稽核報告,經校長批核及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提交校務會議討論。 為促進前項第二款學術業務推動績效稽核之成效,學校學術主管單位應整合校內各自辦、補助或委辦之學術計畫成果與經費執行,整體性評估其績效。 | |
一、本條為新增。
二、明定稽核單位之主要職責為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包括財務、業務及成效分析(第一項各款)。
三、鑑於大學教授涉及國科會研究費弊案事件影響重大,除應檢討公務經費支用核銷等會計體制之外,應參酌國外大學做法,責成大學學術計畫管單位負責整合全校計畫,以學術績效思維統整、評估及控管各計畫執行,再輔以稽核專業,方能提升學術成效與杜絕弊案(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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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制度,交付各校據以辦理,不受中央政府機關預算編列執行規範限制。 國立大學為推動大學術研究及教學成果,得經報請教育部同意後,聘任專業人員擔任校內會計單位主管,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限制,其專業人員進用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之。 | 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
一、本條為修正。
二、鑑於目前經費核銷弊案多為制度僵固所造成之便宜措施,突顯公務預算執行不符大學需求,縱本條例第十條業規劃不受預算法之限制,唯實際上目前會計編列、核銷與執行制度仍與一般公務機關相類同,與國外優質大學會計制度迵異,爰責成教育部應以學術特性考量,訂定合理之學術會計制度,並配合第五條之一之稽核制度,才能避免弊案,又發揮學術綜效(第一項)。
三、為提升大學經費使用及核銷彈性,除制度予以彈性開放以區隔一般行政單位與大學行政之不同,進用專業人員協助,才能落實公教分離,爰新增大學校內主會計人員任用資格得不受一般公務機關限制(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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