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張嘉郡
張嘉郡
田秋堇
田秋堇
蔡煌瑯
蔡煌瑯
潘孟安
潘孟安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一 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稽核單位,協助校長及管理委員會達成學校內部控制目的。 前項稽核單位應置主任一人及專任稽核人員數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聘任。 稽核單位主管應聘請專業人員擔任,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之限制。
一、本條為新增。 二、明定國立大學應設置稽核單位以強化校務基金內控機制,並配置專業人員擔任該稽核工作(第一項、第二項)。 三、鑑於使前開稽核業務能專業執行,爰與行政專業之公務人員有所區隔,爰規範稽核任聘任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只有非主管得聘用非公務員)之限制(第三項)。
第五條之二 稽核單位應執行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制度,其稽核業務主要職掌如下: 一、有關財務事宜,含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智慧財產及其它資產等使用查核。 二、定期評估基金各項行政與學術業務績效目標、效率與效益評估。 三、稽核單位應每年提出稽核報告,經校長批核及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提交校務會議討論。 為促進前項第二款學術業務推動績效稽核之成效,學校學術主管單位應整合校內各自辦、補助或委辦之學術計畫成果與經費執行,整體性評估其績效。
一、本條為新增。 二、明定稽核單位之主要職責為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包括財務、業務及成效分析(第一項各款)。 三、鑑於大學教授涉及國科會研究費弊案事件影響重大,除應檢討公務經費支用核銷等會計體制之外,應參酌國外大學做法,責成大學學術計畫管單位負責整合全校計畫,以學術績效思維統整、評估及控管各計畫執行,再輔以稽核專業,方能提升學術成效與杜絕弊案(第二項)。
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制度,交付各校據以辦理,不受中央政府機關預算編列執行規範限制。 國立大學為推動大學術研究及教學成果,得經報請教育部同意後,聘任專業人員擔任校內會計單位主管,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限制,其專業人員進用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之。 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一、本條為修正。 二、鑑於目前經費核銷弊案多為制度僵固所造成之便宜措施,突顯公務預算執行不符大學需求,縱本條例第十條業規劃不受預算法之限制,唯實際上目前會計編列、核銷與執行制度仍與一般公務機關相類同,與國外優質大學會計制度迵異,爰責成教育部應以學術特性考量,訂定合理之學術會計制度,並配合第五條之一之稽核制度,才能避免弊案,又發揮學術綜效(第一項)。 三、為提升大學經費使用及核銷彈性,除制度予以彈性開放以區隔一般行政單位與大學行政之不同,進用專業人員協助,才能落實公教分離,爰新增大學校內主會計人員任用資格得不受一般公務機關限制(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