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與節日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田秋堇
田秋堇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劉建國
劉建國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定假日與節日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我國國定假日及節日之訂定,依本法規定之。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二、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明定本法主管機關。
第三條 我國全年放假總數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一、週休二日制度,我國全年放假日數為五二週共一百零四日。 二、比較鄰近我國之日本、韓國、新加玻、中國與香港,其全年可放假紀念日或節日(不含週休二日)之平均放假日數為13.8日。目前我國全年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日數為10日,低於亞洲鄰近國家的平均水準,故我國全年紀念日與節日的放假日數應有向上調整的空間。 三、我國主管機關可參照歐美先進國家或亞洲鄰近國家之情況,合併計算週休二日之全年放假日數與可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定出我國全年放假總數,而何者紀念日與節日放假,則可依據放假總數相互流用。
第四條 下列國定假日放假一日: 一、新年: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明定國定假日及放假日數。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中秋節二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三日。 二、清明節:農曆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至十六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日數。
第六條 每年五月一日為全國勞動節,放假一日。 勞動節,目的是為了慶祝勞動者對社會和經濟的所作的貢獻。廣義勞動者除包含一般勞工外,亦應包含各類職業人員,且依據多數國家於勞動節均全國放假,故明定我國勞動節全國放假一日。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制定前三條以外之節日或紀念日及慶祝方式。 前項節日或紀念日之名稱、日期、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授權主管機關依照國情或風土民情,另定節日或紀念日,並作為現行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母法規定。 二、為兼顧假日多寡對產業及經濟發展之影響,其餘紀念日或節日原則上秉持「只紀念不放假」原則,惟仍留予主管機關有彈性規範的空間,除本法規定外之紀念日或節日,主管機關亦可就其頒布的紀念日或節日,以休假的方式慶祝之。
第八條 凡本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 補假方式如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其放假日提前至星期五;放假日適逢星期日,其放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若任兩個放假日為同日時,則順延補假之。 一、明定法定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或星期日補假方式。 二、鑒於本法假日之日期設定,為配合民俗習慣,有國曆與農曆之別,可能發生國定假日與可放假的民俗節日為同一日的情況,是以於第二項後段規定,任兩個放假日之假期為同日時,明定順延補假。
第九條 凡本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放假日,如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均予調整放假。 一、建立法定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彈性放假機制,以利民眾返鄉,及使民眾及早安排連續假期之規劃。 二、鑑於現行彈性放假之補行上班日實施成果,不僅無法達到工作成效,也不利於國內觀光發展,無執行實益。
第十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軍事機關之放假,在基於國防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一、特定機關(構)全年無休、為民服務,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二、軍事機關之放假規定是實際需要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基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需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名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一、職權命令之過渡條款。 二、本條係指之命令包括《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後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