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尤美女
尤美女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歐珀
陳歐珀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因涉案停職之人員,受有罪判決確定後,應全數繳回停職期間所受領之半數本俸(年功俸)。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一、新增第二項,究第一項立法意旨,因為無罪推定原則,使保障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仍能維持生活所需,故仍給予半數之本俸。但如後來判決有罪確定,期間所領之半數本俸則失去其正當性。且對一般民眾而言,犯罪確定者仍能領取國家薪俸,也無公平可言,故新增第二項規定,受有罪判決確定後,應全數繳回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俸。 二、原第二項以下,依次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