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林滄敏
林滄敏
楊瓊瓔
楊瓊瓔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楊玉欣
楊玉欣
李慶華
李慶華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淑慧
陳淑慧
陳學聖
陳學聖
王廷升
王廷升
林正二
林正二
陳碧涵
陳碧涵
潘維剛
潘維剛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雪生
陳雪生
江啟臣
江啟臣
馬文君
馬文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未報請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者,不得委託他人處理。如經主管機關同意,銀行應派員隨同辦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按時公告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國內針對催收業者缺乏嚴格的法治規範,甚至銀行業者也不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導致催收帳款問題不斷。銀行只求帳款能夠儘量回收,甚至不惜低價出售帳款債權,以致於衍生社會問題,或者是犯罪事件。 二、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並對相關催收案件進行掌控,以免失序事情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