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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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規定。 四、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之差異性。 | 第十四條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二、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規定。 三、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之差異性。 |
左列條文於民國96年1月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0950051203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款「……工作小組……」以下之文字,誤植為第一款,應更正為第二款,第二至三款次依序遞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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