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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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或以鍋爐製造蒸汽供其他工廠使用者。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二、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 (一)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二)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三)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者。
為工業用地上以鍋爐製造蒸汽提供其他工廠熱源之行業,其從事生產「蒸汽」,應歸屬於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之D大類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產品類別為三十五中類(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主要產品為353小類(蒸汽供應業),3530細類(蒸汽供應業),應非屬製造、加工之範圍。惟該行業日趨增加,因其可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並免於興辦產業人重複投資鍋爐設備,為鼓勵其專業設置,以增進公共安全及達成節能減碳的效果,爰修正第二條條文,將該行業納入工廠登記範疇,其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歸為「33其他製造業」,主要產品為「339其他製品(蒸汽)」,以收管理之效,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