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昆澤
李昆澤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仇恨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入國或將其驅除出國。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增訂第二項,違犯反人類罪、戰爭罪、酷刑罪、殘害人群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訴或通緝之外國人,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入國或將其驅除出國。